一、什么是專利交易
專利交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市場行為。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是其行使專利權的重要方式。隨著產(chǎn)權市場的發(fā)展,知識產(chǎn)權資本化正逐步成為經(jīng)濟生活中的常見現(xiàn)象, 對于知識產(chǎn)權資本化,目前我國雖然已有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依據(jù),但是在專利交易中仍然存在欺詐行為。
二、專利交易中欺詐的防范
如何防范專利交易中的欺詐行為, 專利權人通常可采取如下方法,來防止專利交易中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的欺詐行為:
(一)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對專利轉讓費或者實施許可費約定即時結清,即該費用支付的越早,則專利權人因該專利的效力問題帶來的商業(yè)風險越低。如果專利轉讓費或者實施許可費的支付期限較長,則在該支付期限內(nèi),該專利被宣告無效的風險大增。
(二)在專利轉讓合同或者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明確專利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不得對該專利權的效力提出異議,即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不得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的請求。當然,此種條款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爭議的,甚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因違反法律而無效。我國現(xiàn)行專利法第45條規(guī)定,專利權自授權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顯然,此條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包括該專利的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然而,若轉讓合同或者實施許可合同中約定,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不得惡意提出宣告該專利無效,并對屬于惡意的情形以及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樣的合同條款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三)在專利轉讓的合同中,尤其是專利轉讓費的支付存在較長期限或以專利技術或?qū)@a(chǎn)品的市場效益而定轉讓費的技術合同中,應約定專利受讓人對他人就該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負有向原專利權人報告的義務,以使原專利權人有尋求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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