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縱證券罪與非罪的界限
操縱證券屬于情節(jié)犯,即以“情節(jié)嚴重”作為其成立的必要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實施了操縱證券行為,在主觀上也確實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節(jié)并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只屬于證券市場中一般的違法行為。相對來說,違法的操縱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會程度較大,達到非以刑罰加以懲治程度即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操縱行為才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至于全案情節(jié)是否嚴重,一般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一是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即行為人是初犯、偶犯,還是常犯、累犯;二是行為人行為的結果狀況,即行為人實際謀取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數(shù)額大小,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和不利影響是否嚴重、惡劣;三是行為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具體手段、方式及其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次數(shù)。行為人的操縱行為沒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只對行為人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表現(xiàn)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或者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與客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犯罪的客體即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操縱證券行為在實際生活中異常復雜,有時與合法行為相交錯混合同時進行,有時以合法交易行為作為掩蓋。這樣要求司法機關要嚴格掌握操縱證券的基本構成要件,將操縱交易價格行為與合法交易行為區(qū)分開來。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想要咨詢,您可以來電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