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貸款的概述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抵押貸款又分最高限額抵押與傳統(tǒng)抵押形式兩種,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有別于傳統(tǒng)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與傳統(tǒng)抵押制度相比,區(qū)別在于:
(一)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二)最高限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通常為將來的債權;
(三)最高限額抵押必須預定最高限額外負擔;
(四)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比傳統(tǒng)抵押權的更具有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權仍屬擔保物,其設立方式,效力與傳統(tǒng)抵押權并無本質區(qū)別。
二、抵押貸款的適用范圍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并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xù)的企事業(yè)法人;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按《銀行企業(yè)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除國務院規(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的要求;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新建項目的企業(yè)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抵押人必須依法享有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向銀行明確表示愿以該抵押物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以房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70%;以交通運輸工具、通用機器設備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60%;以專用機器設備和工具,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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