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投資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的內(nèi)容
(一)風險資本募集過程中風險投資家與風險投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對稱(即投資者無法在事前準確地知道風險投資家的真實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即風險投資家是否善盡職責投資人難以各悉)。此類風險又稱為隱藏的行為,將導致道德風險。
(二)項目投資過程中風險投資家與企業(yè)企業(yè)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法律風險,既包括客觀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對稱信息(即因所投資領域高度專業(yè)性而客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也包括主觀方面雙方都可能有意隱瞞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的信息不對稱。
二、基本防范策略
(一)相關投融資合同中明確權(quán)利義務,防范風險。在風險投資過程中有兩類合同,即風險投資家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融資合同和風險投資家與企業(yè)企業(yè)家之間的投融資合同,它們是風險投資各方主體用以避免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難題的重要工具。如投資者為避免風險投資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勵條款和約束條款;在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yè)家之間,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yè)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nèi)容的約定,等等。
(二)完善立法,確立風險投資機構(gòu)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國外的風險投資機構(gòu)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資僅占百分之一的風險投資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項目收益,但同時要對風險投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尚無有限合伙這一法定形式,這就制約了風險投資的發(fā)展,需要在未來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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