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基本定義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yè)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信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yè)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guī)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guī)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二、信托與融資租賃的差異
(一)融資的主體不同
實踐中,利用信托方式融資的主體,都是信托關系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他方當事人,如利用信托資金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而利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的主體,是融資租賃關系涉及的三方當事人之承租人。
(二)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信托的標的物既包括股票、債券、物件、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有形財產,也包括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無形財產。而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都是機器、設備、房屋等有形財產,并且主要是機器、設備等動產,而不包括權利、商譽等無形財產。
(三)兩者設立要求及監(jiān)管主體不同
設立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門檻比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門檻要高。另外,信托公司的監(jiān)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機構依據融資租賃公司的類型不同而不同。
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機構為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內資試點類融資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機構為國家商務部和稅務總局;外商投資類融資租賃公司的最高監(jiān)管機構為國家商務部。
(四)信用基礎、功能和涉及的合同關系等不同
信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關系,而融資租賃雖然也需要一定的信用基礎,但畢竟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本身即具有擔保功能,所以,信托對信用的依賴程度比融資租賃對信用的信賴程度高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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