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議處置有以下特點:一是銀行與債務人、抵(質)押人協(xié)商一致、達成共識;二是不需通過法院等司法程序,達到節(jié)約時間和成本的效果;三是抵(質)押物的處理方式有三種,即折價、拍賣、變賣。
折價,相當于以物抵債,即債務人將抵(質)押物作價轉讓給債權人?!渡虡I(yè)銀行法》第42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以抵債協(xié)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 年內予以處置”。第19條規(guī)定:“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因此,抵債資產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處置,并且應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處置。
拍賣,即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出賣抵(質)押物,出賣的價款抵償債務。
變賣,即將抵(質)押物以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價款用來清償債務。為避免道德風險,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公司對抵(質)押物進行估價。實踐中,變賣方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擔保物解押后才能辦理轉讓手續(xù);二是擔保物解押后至轉讓給第三人名下前,擔保物為“真空”狀態(tài),未設定抵(質)押權,且名義權屬還在原抵(質)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債權人“搶”查封或者抵(質)押登記的情形,如果出現(xiàn)此種情形,則面臨擔保物權無法轉讓給第三人后果。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由銀行、債務人、抵(質)押人及受讓第三人簽訂四方協(xié)議,同意擔保物轉讓予第三人名下前,擔保物一直處于抵(質)押狀態(tài),待擔保物權屬轉讓至第三人名下后,再辦理解押手續(xù),做到擔保物帶押轉讓的“無縫連接”。在福建省部分地區(qū)已有成功案例,但需要當?shù)胤抗懿块T的協(xié)助配合。實踐中還存在,第三人要求擔保物轉讓至其名下后,繼續(xù)保持抵(質)押狀態(tài),有的地方明確個人與個人間的債權是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但有的地方已經放開,如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出臺《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房屋抵押登記工作的通知》(榕房登交〔2015〕141號)明確:“個人與個人之間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xiàn),提供房屋設定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
上述為銀行通過協(xié)議途徑收回不良資產的介紹。如果您有關于不良資產的問題,歡迎來電咨詢專業(yè)律師,我們將誠摯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