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shù)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00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xiàn)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關于“非法占有目的”
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集資詐騙罪的一個最為關鍵的部分。實務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屬于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認定,行為人主觀的認定常常因為局限于調查手段只能以行為人證詞為基礎,而行為人的證詞又往往會百般辯解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遵循從“主觀到主觀”的調查思路往往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主觀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通過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來。據(jù)此可以通過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采用推定方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這里的推定也是司法實務中常用的事實推定,是指通過證明某一已知事實的存在而推斷另一事實的存在。根據(jù)現(xiàn)有的相關司法解釋,實務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觀事實主要有: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二)關于欺騙手段
詐騙類犯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要求其具備一定的欺騙手段,《刑法》中表述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大多采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者其它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在著名的吳英集資詐騙案件中,吳英除了采取以高回報率為誘餌之外,還通過建立其他公司,虛構自身經濟實力,通過報紙等媒體報道宣傳公司業(yè)績,投身社會慈善事業(yè),開設無償洗車洗衣店,然后以高回報先償還之前借款以造聲勢。
(三)關于集資對象問題
由于集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的表述上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客觀構成要件,而非法集資的一般理解就是指“法人、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此對于集資的對象,即“社會公眾”這一要件經常會成為區(qū)分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分界線。但是學界對于“社會公眾”亦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社會公眾應當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其理由主要是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行為人僅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少數(shù)人,說明非法集資的實際規(guī)模或潛在規(guī)模沒有達到一定的程度,就不是主要對直接融資秩序構成威脅,而是主要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另一種對“社會公眾”的理解則認為“社會公眾”應當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
(四)關于犯罪數(shù)額問題
目前我國采取以犯罪所得數(shù)額為標準計算犯罪數(shù)額,采納上述標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集資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財產權,因此以其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犯罪所得數(shù)額來認定其主客觀危害具有合理性。第二,集資詐騙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續(xù)性與多次性,其方式也往往是將后續(xù)集資的部分錢用于償還之前的集資金額,假如以行為人持續(xù)騙取的財產作為其犯罪的數(shù)額不能完全反映其對個人財產的侵害,只有以其實際所得數(shù)額,即在全部借款下扣除已經償還的本金利息才能準確反應其侵害的客體。因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利用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的,詐騙數(shù)額應當按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認定,合同標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以上便是集資詐騙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