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融資租賃出租人風險承擔
融資租賃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擔的風險很多,從法律角度分析,包括債權風險和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兩類。債權風險是指債權實現所存在的現實危險及潛在的未來危險。[6]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相對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債權。這一權利的客體是承租人的支付行為,標的物是租金。[7]當出租人不能收取全部租金時,其將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
融資租賃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與其他財產的所有權人一樣,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8]這里所指的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包括兩個方面,即權利風險和物的風險。權利風險是指租賃物所有權受到侵害時出租人承擔的風險。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租賃物由承租人直接控制,第三人至少從表象上并不能夠準確判斷租賃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從理論上講,這一事實情況給承租人創(chuàng)造了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向第三人轉讓、抵押等方式處置租賃物的可能性。而為了便于承租人賬務處理或是獲得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根據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相關會計處理規(guī)則,[9]出租人在購買租賃物時,往往讓供應商出具以承租人為購買人的稅務發(fā)票,或將一些融資租賃資產(如機動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等,這些都強化了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表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憑借其對租賃物的實際控制和相關證明材料,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以轉讓、抵押等方式向第三人處置租賃物,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將受到嚴重侵害。而在第三人為善意的情況下,出租人有可能喪失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物的風險是指與租賃物本身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質量瑕疵風險、租賃物占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如租賃物滅失、毀損等風險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之風險等。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雖然出租人將部分物的風險轉嫁給了承租人,但并不等于其完全不再承擔物的風險。比如,在供貨商破產,供貨商不可能再承擔租賃物瑕疵責任的情況下,出租人是否承擔租賃物的瑕疵責任,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在出租人債權風險及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中,前者涉及起租日的確定以及風險出現后應采取哪些補救措施等問題,后者涉及如何保護出租人的租賃物所有權,以及如何避免租賃物自身風險和如何分配租賃物瑕疵責任等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此或是僅有一些簡單規(guī)定,或是根本無章可循。而這些問題的存在和不能獲得有效解決,不僅危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影響整個融資租賃行業(yè)的發(fā)展。
二、租賃物風險負擔規(guī)則
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此系買賣合同及普通租賃合同的一般原則。但就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兼具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既包括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兩個合同,又有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當事人,由此導致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物的風險負擔問題爭議較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此作出專門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分別就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風險負擔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共同構成了對租賃物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體系。但實務中對相關條文的邏輯關系及司法適用仍存模糊之處,故有簡要梳理的必要。
1、《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則設定:以承租人負擔為原則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賃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睋?,對普通的租賃合同而言,租賃物的風險系由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即出租人承擔,且直接影響承租人的租金給付義務。但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系以融資的形式融物。
2、履約風險負擔與解約事由:《解釋》第七條與第十一條的邏輯關系
根據《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易生疑問是,該條與第七條有關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的規(guī)定是否矛盾?答案是否定的。從司法解釋的條文結構來看,第七條在《解釋》的第二部分,即“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部分,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負擔規(guī)則;第十一條在《解釋》的第三部分,即“合同的解除”部分,屬于合同解除的事由。從內容上來說,第七條適用條件是融資租賃合同尚未解除,故出租人仍可以融資租賃合同為據,訴請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如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根據《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還可訴請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一條則系承租人可以此為由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應予注意的是,即使承租人據此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不等于完全免除承租人的民事責任。對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責任承擔問題,應適用《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決。
以上便是融資租賃風險負擔規(guī)則,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