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存單為質權標的物的貸款質押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了存單可以作為質押物,我國銀行前幾年也確實開展了存單質押的業(yè)務,但現(xiàn)在監(jiān)管機構卻暫時禁止了存單質押業(yè)務,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現(xiàn)象?!督鹑诜ㄔ贰返?5期《負債業(yè)務與法律》專門介紹了大額可轉讓存單在國外的發(fā)展和在我國的現(xiàn)狀,從這些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大額可轉讓存單確實具有它的生命力,作為“存長貸短”的一種融資工具,存單質押的業(yè)務也無可厚非,那么為什么到我國就不行了呢?
人民銀行總行目前正在就大額存單質押貸款的具體操作問題制定有關的操作規(guī)范,目前存單質押不能操作不等于條件成熟、法律規(guī)范以后也不能操作。上面介紹的一些原因造成了目前存單糾紛的大量存在,今后要進行存單質押業(yè)務,實際上就是要針對上述原因作出相應的防范對策。除了盡快向商業(yè)銀行轉變,改革內部的一些管理運作機制之外,最重要、最現(xiàn)實的就是建立比較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業(yè)務人員、對領導人員都要有相應的控制措施,完全杜絕上面出現(xiàn)的內外勾結現(xiàn)象。
實踐中,有的銀行在人民幣存單質押貸款被禁止的情況下,提出是否可以以美元和港幣存款作為保證金發(fā)放貸款?幣種變了,但法律關系的實質是類似的。在這種情況下,考慮目前存單質押糾紛的大量存在,就更需要小心謹慎、認真對待。一些銀行的法律工作人員已經相應提出了比較好的建議,比如,“首先要將有關的存款存入保證金帳戶,并加強對帳戶的監(jiān)督;其次要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客戶要提前支取美元或港幣存款,銀行可以認為人民幣貸款提前到期,有權從保證金帳戶中扣取相當于人民幣貸款本息的美元或港幣;
二、以他人的存單能否質押?
質押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確認質押行為是否有效,其前提是出質人是否對用于質押的存款單享有《擔保法》所要求的出質人對質物的權利。依照法律,出質人應當保證其對質物權利的完整性,也就是說,出質人需是質物的所有人或有權最終處分質物的人,并且排除第三人對該質物的追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執(zhí)行)》第113條規(guī)定 ,“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蓖瑯樱宰约翰幌碛兴袡嗷蛘呓洜I管理權的財產作質押的,質押無效。
那么,是否所有以不屬于自己的存單進行質押都無效呢?筆者認為本條司法解釋的原意,在于要求出質人對其用以出質的財產享有最終處分的權利,并非排除任何以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質押。質押的產生和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社會資金融通,所以關鍵在于出質人是否對質物享有處分權。而這種對財產的處分權并非只有在享有對財 產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前提下才能獲得,征得財產所有人的同意,也可獲得對該財產的處分權。因此,債務人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就他人財產設定質權。但是,債務人就他人財產 設定質權的,出質人仍然為債務人而非第三人。存單代表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利,在其上可以設定質權,當沒有疑問。重要的是出質人應當享有對存單的處分權利,其質押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確認存單質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其前提是營業(yè)部是否對用于質押的存款單享有擔保法所要求的出質人對質物的權利,即最終處分存單的權利。本案中,營業(yè)部以他人的存單作為質物向信用社即被告請求貸款。在這里,營業(yè)部并非存單的所有人,同時也沒有取得存單所有人即原告的同意,對存單不享有處分權,其以原告所有的存單設定質權也就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且,原告作為存單的所有人,并不知道當然也不可能同意將存單作為營業(yè)部貸款的質物,這進一步證明了營業(yè)部取得存單的不合法性。也就是說,該存單質押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存單是否可以質押貸款的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