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辦理銀行卡出售買賣雙方均獲刑
2015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詹憲昌為牟取非法利潤,在廣東省東莞市向被告人劉某乙、楊亞東收購他人銀行卡。
被告人劉某乙為牟取非法利潤,先后帶領李某、李某甲、孟某、張某甲、李某乙等5人到北京辦理銀行卡,并將所辦的23張銀行卡交給被告人詹憲昌。被告人楊亞東為牟取非法利潤,先后帶領鄒某甲、王某到北京辦理銀行卡,并組織李某、李某甲、孟某、張某甲、李某乙、王某、段某、茶某、范某等9人在東莞辦理銀行卡,后將上述人員辦好的銀行卡共計183張收集整理后交給被告人詹憲昌。
被告人詹憲昌先后將上述206張銀行卡通過物流公司寄給臺灣、福建漳州等地的收卡人,其中的90張銀行卡被他人用于犯罪。2015年8月5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劉某乙租住的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zhèn)澤美村中路7巷8號401室查獲其非法持有的陳某、呂某、王某等他人的銀行卡31張。
法院判決: 妨害信用卡管理處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詹憲昌、楊亞東、劉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亞東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詹憲昌、劉某乙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詹憲昌、楊亞東、劉某乙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詹憲昌的辯護人所提詹憲昌歸案后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判決被告人詹憲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亞東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劉某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說法: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關于“辦理銀行卡出售買賣雙方均獲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