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臺籍男子用假大陸身份證辦卡
2010年,臺灣籍被告人劉某某委托一名叫“何明霖”(另案處理)的男子幫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假身份證,并支付酬勞35000元。劉某某收到了“何明霖”偽造的一張名為“尹彥鴻”的身份證后,憑該身份證先后在東莞市虎門鎮(zhèn)、深圳市南山區(qū)以及貴州省貴陽市辦理了中國銀行三張儲蓄卡用于消費,三張中國銀行卡卡號分別為62×××03,62×××27,62×××68。2015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在深圳市南山區(qū)登喜路酒店512房將劉某某抓獲,并繳獲劉隨身攜帶的上述三張銀行卡及名為“尹彥鴻”的居住證、名為周勇衡的假臨時身份證各一張。
法院判決: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被告人劉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本罪主要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隨案移送的手機兩部(串號:866713022868864的小米NOTE手機一部、串號:354410062057313的蘋果6手機一部)在罰金繳交后發(fā)還給被告人劉某某。隨案移送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一本發(fā)還給被告人劉某某。
律師說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此外,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臺籍男子用假大陸身份證辦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罰”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本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