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傷人喊無罪
出生于1998年的胡某從云南來到義烏打工,在打工期間結識了“小寶”等幾位朋友,還交了一個漂亮女朋友,幾人常在一起玩耍。沒過多久胡某就發(fā)現(xiàn)“小寶”好幾次背著自己約女友出去吃飯,胡某便找他理論,沒想到“小寶”直接承認喜歡女友,胡某又氣又恨,當即約架:若自己勝出,女友還是自己的;若“小寶”勝出,女友就歸他,自己退出。

去年11月24日夜里,他糾集三四個人手持鐵棍等家伙來到義烏一個公園邊上準時和“小寶”碰面,“小寶”也帶了三四個人,雙方一見面就廝打在一起,不到一刻鐘就有多人受傷,“小寶”眼見事態(tài)要擴大,勸胡某停手,打紅眼的胡某卻喊著“老子未成年,打死你都不犯法!”受傷的“小寶”向當?shù)毓矙C關報了警,義烏警方迅速立案偵查鎖定胡某,胡某立刻躲到外地。今年12月4日,上海虹橋站民警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胡某將乘坐G7337次列車從虹橋站出前往永康,最終在站臺上將胡某抓獲。(大眾網(wǎng))
司法保護不是縱容
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有一定的司法保護,但絕不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像胡某這樣的未成年人誤以為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護身符,只要自己還是個未成年人,無論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什么殘忍的事情,最后都會“平安無事”。原本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條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膽敢犯罪的憑借——他們不僅對法律失去了應有的敬畏,反而覺得法律不過如此,而且可以利用。近年來,在發(fā)生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中,14歲至16歲年齡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

我國相關法律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如何處罰的呢?
行政處罰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一條中有明確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在刑事處罰方面,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笨梢姡褲M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里的收容教養(yǎng)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