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吸毒罪的場所如何認定
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是指犯罪人提供給吸毒者吸毒的場所。該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提供,或者當吸毒者主動前來時行為人被動提供的。同時,這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
容留吸毒罪的場所出現(xiàn)在刑法第354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對于容留吸毒罪的場所認定主要是對容留吸毒罪的認定,如果認定為容留吸毒罪,那么,容留吸毒罪的行為人為吸毒者提供的地點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場所,所以該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yè)性場所的經(jīng)營、服務人員利用經(jīng)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
二、種少量罌粟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種植罌粟為非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51條規(guī)定,種植滿500株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不滿500株的給予拘留或者罰款。國家明令禁止種植的植物不要私自種植。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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