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界限
(一)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二)與玩忽職守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guī)定了新的罪名。
(三)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主要有三點:
1、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可以涉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多種金融業(yè)務,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只涉及金融機構的票據業(yè)務,不涉及其它金融業(yè)務;
2、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各種金融票證,如果僅就票據業(yè)務而言,只涉及票據的出票行為;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具體行為,要涉及承兌、保證兩種票據行為和付款這一票據流通環(huán)節(jié)。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據行為,因為票據付款不能引起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發(fā)生,相反,票據付款使票據完成使命,一切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都消失了。
3、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只要損失較大就構成犯罪,損失較大的下線是個人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是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重大損失的下線是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處罰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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