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紹賄賂犯罪與行賄共犯區(qū)別
在認定行受賄共同犯罪,還要注意非國家工作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與雙方共同受賄的界限。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一)犯罪主體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無論是幫助犯還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賄人的,不能獨立存在;而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不依賴于受賄和行賄方的第三者。
(二)主觀方面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權換錢,通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行賄一方取得非法財物;而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實施撮合介紹的目的,在于從行賄和受賄雙方的非法交易中獲取利益。
(三)客觀方面上,行受賄共同犯罪的共犯只為受賄的一方服務,以取得行賄人的財物;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為行受賄雙方勾通關系,提供服務。
二、如何認定共同受賄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zhuǎn)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蛘邍夜ぷ魅藛T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gòu)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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