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朋友前段時間遭遇一起交通事故,現在要跟人打官司索賠,但是因為情況有點嚴重,所以打算去做個傷殘鑒定。聽人說傷殘鑒定只能做一次,那怎么選這個鑒定結構呢?是法院指定的嗎?
您好,非常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那么在處理交通事故當中,傷者究竟怎樣選擇法醫(yī)鑒定機構呢?
受傷人員在醫(y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y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
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不過,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y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目前鑒定機關多,需要鑒定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多,所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建議您在鑒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鑒定的程序規(guī)定,結合您朋友的具體情況,在專業(yè)人士的知道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鑒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