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傷了人,可是明明寫著禁止行人通過的路上,還是要賠償錢,說是按照我國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賠償問題,可是我一點也不能理解,請問什么是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事立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條文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百分之十的經濟損失。
但按照百分之十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如果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所致,則不在賠償百分之十之列。
機動車一方免責,受害人自身負擔損失。
”上述規(guī)定就是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
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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