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包括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能因為是自愿協(xié)商就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和妥協(xié),也不可以因為是調解而放松警惕,因而不進行相關的準備和制定相關的策略。對于當事人來說,其選擇調解方式結案的目的就是想以最小的付出和成本來換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不可否認的是,對方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可能是他們的一個訴訟策略或者圈套。在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應當了解賠償調解的內容并掌握一定的調解技巧。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包括一下內容: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申請調解
下列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jù),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不適用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