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原則
(一)客觀評定原則
傷殘鑒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jù),認真分析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二)比照評定原則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傷殘程度者,可根據(jù)傷殘的實際情況,比照本標準中最相似等級的傷殘內(nèi)容和附錄1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當?shù)摹M徊课缓托再|(zhì)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三)分別評定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鑒定結(jié)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在全面規(guī)范人體傷殘程度的同時,該標準還建立了多等級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計算數(shù)學方法,引入了肩關節(jié)復合體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處傷殘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及肩胛帶傷殘的評定問題提供了依據(jù)。在該標準實施后,對多處傷害造成的多處傷殘不再直接進行綜合評定,而是按受傷部位分別評定殘級,再根據(jù)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shù),計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四)排除原傷病原則
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間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jié)后的15日內(nèi),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