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1、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辦?
1、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發(fā)生事故后駕車逃逸;發(fā)生事故后當事人棄車逃逸。雖然說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嚴重,但是這兩種逃逸行為在“私了”事故中也時有發(fā)生。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在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對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未進行友善的協商,發(fā)生了口角時,于是,一方當事人“拂袖而去”,駕車離開現場。
(2)雙方在核實有關情況時,乙方發(fā)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后駕車,或非司機駕車,提出不能“私了”需要報警時,甲方心虛害怕,為逃避法律的嚴厲處罰,尋機逃逸。
(3)事故發(fā)生后,乙方稱受傷,如果經醫(yī)生檢查無大礙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醫(yī)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療時,甲方不愿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而中途“溜號”。
2、遇對方逃逸怎么辦
因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與當事人見過面、接觸過,所以遇到對方逃逸,當事人應當可以、并力求記住對方車輛及對方的以下幾種特征并及時報警:
(1)車輛的型號。如:小客車、吉普車、旅行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等。
(2)車輛的顏色。如:紅色、綠色、白色、黑色、黃色等。
(3)車輛號牌。包括:顏色(如:小客車為藍色,大客車為黃色)、號碼(最好記全,無法記全也應當記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兩個數字)。
(4)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車身上的圖案、文字;有無裝載物,裝載物的名稱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體態(tài)(胖瘦)、年歲(青年、中年、老年或約多少歲)、長相(身體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紋身、黑痣等)、衣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