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須對雙方進行調解,無論如何也要確定一個賠償金的數(shù)額。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jù)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是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是一些法規(guī)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復核的程序有哪些
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啟動的要求事故責任復核啟動的要求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章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事故責任復核啟動的要求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章第二節(jié)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復核程序需要滿足下列具體要求:時間要求交通事故復核中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復核中重新認定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下級公安交管部門對需要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頗有微詞,陽奉陰違。采取各種消極的方式拒絕或變相拒絕執(zhí)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決,引發(fā)社會矛盾。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對于下級公安交管部交通事故案件的復核結果。
經復核,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如果認為下級公安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一般作出復核結論,責令下級公安交管部門重新調查、認定復核審查判斷的具體內容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一般會在30日內,進行審查判斷,并根據(jù)事實、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作出復核結論。
要審查事實認定是否準確:如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車速哪些責任認定復核申請不能受理;哪些責任認定復核申請不能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申請復核,并不一定必然會被受理。因為很多情況下,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也無能為力,但不能將其理解為行政不作為。提交責任認定復核申請的要求和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很多情況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表達訴求,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在內的形式應當是可以的。
過去,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可以暫扣責任方的肇事車輛,責令事故責任方預付事故賠償金,一旦對方拒絕預付或預付數(shù)額不足的,事故車輛可以長期扣下去,沒有時間限制,新法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既保護了傷者的權益,又體現(xiàn)了對車主利益的保護。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規(guī)定,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2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