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報廢的標準是什么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汽車報廢分多個類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營運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期限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可以申請延緩報廢10年。從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審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9座以上的非營運客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10年。從第11年開始,每年審驗兩次,從第16年開始,每年審驗四次。
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8噸的微型貨車,使用期限為8年,不準延緩報廢??傎|量大于1.8噸的輕型貨車及大型貨車,使用期限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間每年審驗兩次。拖掛的貨車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緩報廢。
單位貨車的使用根據(jù)車輛的總質量而有所不同,總質量小于等于1.8噸的貨車、全掛貨車使用年限為8年,不得延緩報廢。
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冊的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6噸的貨車和其它重工業(yè)、中型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車主提出申請,并定期檢驗,可以處長使用,但最長不超過5年。
二、汽車報廢程序是什么
(1)、除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并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yè)務。
(2)、查檔合格的車輛,上檢測線檢測車輛性能。
(3)、經(jīng)車輛性能檢測和車管所對車輛的綜合鑒定合格的車輛返還牌證,并在行駛證上加益延緩報廢檢驗章,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
首先須經(jīng)車管所核準報廢后,車主將報廢車輛交由指定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后,在公路規(guī)費有效期內(nèi),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其影印件,到車籍所在地的公路規(guī)費征集機構辦理銷戶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