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shù)姆秶?/strong>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guī)定是對于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shù)氖讋?chuàng),受保護的人格權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權。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于2001年2月20日下發(fā)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第19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造成懷孕婦女流產(chǎn)的,當事人據(jù)此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四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梢姡诘缆方煌ㄊ鹿蕮p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鷳抻谝蚯趾θ饲謾嘀氯松韨麣垼ú话ㄟ_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死亡、婦女流產(chǎn)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受害人據(jù)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婪ㄓ枰允芾怼?/p>
二、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數(shù)額怎么算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都主張賠償數(shù)額不宜過高,但當事人在起訴時動輒提出索賠幾萬元以上甚至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后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該司法解釋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提供了依據(jù),但同時賦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沒有明確賠償數(shù)額如何計算、有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等問題,事實上增加了處理難度。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裁決,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為轉(zhuǎn)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它便會使法官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現(xiàn)象。雖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響受害人精神傷害程度的標準個案千差萬別,但法官要綜合事故后果、責任大?。ê^錯程度)、賠償能力來作出認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責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賠償能力,由誰負責承擔舉證責任及如何認定難于掌握,這時,一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決結(jié)果,也可能被二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輕易取代。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shù)額,應以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造成的后果為標準:
1、致受害人傷殘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可以按其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2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guī)定標準的50%計賠。
3、致受害人流產(chǎn)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要以按因流產(chǎn)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淖杂刹昧繖嗳鐩]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監(jiān)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必然導致司法不公。筆者認為,要有效防止濫用精神賠償數(shù)額的自由裁量權,就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作為一項賠償項目并明確賠償標準,這樣,既能做到對侵權人的行為予以制裁,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又為法官在審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確切依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