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費怎么計算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財產(chǎn)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shù)赝ㄓ玫拿褡逭Z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協(xié)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當事人依法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請執(zhí)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zhí)行費和執(zhí)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交
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是由原告先預付,最后根據(jù)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那么在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呢?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怎樣的呢?
1、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jù)是中國保監(jiān)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于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為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p>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2、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卑凑铡吧衔环▋?yōu)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yōu)于《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脑V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