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的終止情形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強制調解權被收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賠償調解必須是事故當事人自愿并書面申請,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調解。并且調解必須是在責任認定做出后雙方無異議的前提下才能開始。
如果發(fā)生如下這些情況則調解終止:
一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三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告知事故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交通事故處理有爭議怎么辦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fā)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