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部門調解協(xié)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xié)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而賠償調解協(xié)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因此,自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xié)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xié)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guī)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xié)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guī)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xié)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持。
二、交通調解協(xié)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xié)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xié)議。
我們知道,協(xié)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xié)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xié)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币簿褪钦f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并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xié)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xié)議在簽訂的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在審查時,如果認為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又以撤消或變更協(xié)議為案由的,應予支持;如果當事人是以人身損害賠償等為案由起訴的,則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予駁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為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