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出租車司機一般都是出租車公司的雇員,如果出現(xiàn)交通事故一般由出租車公司負責。但是,如果出租車司機捎帶親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要賠償嗎,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類型呢?
案情介紹:
2011年3月5日,出租車司機嚴某與妻子余某自行駕駛出租車前往老家探親,由于大霧天氣,能見度低,當行至某鄉(xiāng)鎮(zhèn)公路時為躲避一輛面包車,不慎車輛撞到路邊的大樹,并翻入路邊的溝里。導致妻子余某左腿骨折,右手臂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此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為嚴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余某經(jīng)鑒定機構(gòu)傷殘鑒定為九級,共花費醫(yī)藥費13萬余元。保險公司賠付余某部分醫(yī)療費,余9萬元未賠付。余某于是找到運輸公司,要求公司賠償,后因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余某以客運合同乘客的身份,將嚴某所在的運輸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運輸公司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9萬元。
原告余某方認為,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限制或禁止出租車司機家屬乘坐出租車。因此,余某作為乘客有權(quán)獲得賠償。
法院判決:
交通事故賠償中心特約交通事故專家張峰律師指出,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乘客從起點運送至約定地點,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而本案不是客運合同,理由有三:
(1)客運合同中的承運人以運送乘客為營業(yè),并以此獲取報酬。而本案原告余某乘坐余某之夫駕駛的出租車回老家,而非以運送乘客為目的。
(2)運輸合同中出租車均使用計價器進行收費,嚴某此行既未使用計價器,又未與原告約定其它形式的計費方式。
(3)嚴某帶妻子回老家未告知并征得運輸公司的同意。所以,原告以其與運輸公司存在客運合同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是不能成立的。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的訴訟請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jù),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guān)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那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情形有哪幾種呢?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guān)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于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cè),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于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zhuǎn)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占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jié)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cè)一行駛馬車,結(jié)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后栽入旁溝內(nèi)。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guī),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