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往往會出現(xiàn)好意同乘的現(xiàn)象,就是別人善意地載我們一段路,前往某個目的地。但是,如果在同乘的過程中發(fā)生車禍怎么辦,交通事故責任的類型是怎么劃分的呢?
案情介紹:
1月29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何小華(化名)補償原告曾水蘭(化名)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的20%即0.6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曾水蘭是被告何小華表妹夫的姑姑,被告何小華,系永豐縣人民醫(yī)院眼科醫(yī)師。因原告母親年逾九旬,患有眼疾,又住在鄉(xiāng)下,行動不便。2007年4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被告去鄉(xiāng)下為其母親檢查眼病,被告答應并提出自己開車去。28日,被告帶上兩名醫(yī)師和儀器駕駛粵BIM144小轎車前往原告母親處,原告同車前往。返回途中,行至永寧線4KM+200M橋南工業(yè)園時,遇劉小為(化名,另案處理)駕駛贛D6268摩托車相向行駛,相會時二車碰撞,被告為避免翻車而撞上路燈桿,該事故造成劉小為死亡,原、被告均不同程度受傷。原告花去醫(yī)藥費等各項費用3.3萬元,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合計3.8萬。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是應原告請求前往原告母親家為其母親檢查眼睛,檢查完后被告駕駛車輛返回時經被告同意,原告搭乘被告車輛返回,原告并未支付任何費用,是一種好意同乘。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但由于運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為鼓勵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而且對于好意同乘只補償同乘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不包括間接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是應原告請求去為原告母親檢查眼病返回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而且是被告為避免造成同乘人更大的損害的情況下而致傷原告,因此被告應承擔較低的補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的責任可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全部責任。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2、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當?shù)模p方負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jù)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5、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