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可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一)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獲得代理權的人。
1、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xiàn)。
2、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重新認定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三)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fā)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jù)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jù);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jù)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jù)。法院根據(jù)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jù)不同于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做出判決。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做出的判決,而不僅是依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