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是什么
如果機動車一方投保了交強險的,顯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規(guī)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但是,機動車一方?jīng)]有投保交強險,只是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jù)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應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而非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絕對免賠率,從而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確定實際應該承擔的保險賠償金額。例如,受害人的損失,未超過機動車一方應該承擔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則機動車一方實際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絕對免賠率(限于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情形)應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確定為20%,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為受害人的損失的80%;如果機動車一方實際賠償額等于(或接近于)受害人損失額的50%,則絕對免賠率應按同等責任確定為10%,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為受害人的損失的50%(1-10%)。其余情況依次類推。
二、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后可否追償
如果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在保險公司催告后5日內(nèi)仍不履行的,則保險公司有權依照《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解除交強險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經(jīng)承擔的賠償金能否追償?《強制保險條例》第17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顯然,保險公司無權向受害人追償。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償呢?《強制保險條例》未作回答。我認為,交強險合同也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實際是一種由法律設定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特殊合同,應屬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但投保人隱匿重要事項,并因其隱匿的重要事項被發(fā)現(xiàn)時,交強險合同往往已經(jīng)經(jīng)過一段時間,使保險公司喪失了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機會,并為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了本可避免承擔的強制保險賠償責任從而造成損失,其責任應在投保人。因此,按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和民法通則第115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有權向投保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體金額,可參照如下方法確定:
①如果保險公司將保險費全部退還投保人的,則可全額追償;
②如果保險公司將保險費部分退還投保人的,則按收取的保險費所占比例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