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現今社會交通事故頻發(fā),事故發(fā)生后怎樣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是受害人關注的焦點問題。依據《交通法》第119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由法院裁決解決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一種方式。
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對交通事故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比較有利。雖然從時間上看,通過公安機關的調解比較便捷,公安機關的調解時間為10天,而法院審理的時間為3個月(普通程序半年)。但是公安機關調解所適用的是省一級交警總隊的標準,其賠償標準嚴重滯后,且其賠償的項目相對較少,而法院審理則不但包括公安機關調解的賠償范圍,而且還包括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多個項目,受害方所獲得的賠償金額相對比較多。
以訴訟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優(yōu)點:
1、會得到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賠償數額比和解解決的要高。
2、因該事故受傷所引發(fā)的其他相關疾病可以再提出索賠請求。
3、對肇事方而言,而通過法院審理判決,肇事方的保險理賠沒有障礙,保險公司一般會認可賠償數額或者在出庭時派人參加訴訟。而通過警方的調解協議做出的每一項賠償,在去保險理賠時可能遭保險公司拒賠,嚴重的還會引發(fā)保險理賠的另一場官司。
4、達到一定的年限后,當事人可以主張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
5、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如果被告方無故不參加開庭審理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而公安機關的調解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雙方達成協議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該生效的調解協議并不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協議的另一方仍需起訴到法院解決,如此則會使賠償的時間拖得更長,賠償的成本更高、效果更差。而且在公安機關的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調解,公安機關據此只能終止調解而不能對其進行制裁。6、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如受害人急需醫(yī)療費的話,還可以申請先行給付,經法院審批后,可以先行強制執(zhí)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傷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機關則無此權力。綜上所述得出的結論是:通過法院審判交通事故的賠償糾紛比在交警通過調解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為好。
二、交通案件的一般處理程序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稱的事故科)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4年5月1日以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鄉(xiāng)、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機耕道)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yè)專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據有關規(guī)定,均不屬于法定道路,在這些路上發(fā)生的車輛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