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如何對保單舉證
依舉證妨礙理論確定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舉證妨礙亦稱證明受阻,是指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妨礙了可能證明的提出,證明提供因此落空。而舉證責任轉移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出本證對要件事實予以證明后,相對人為使該證明發(fā)生動搖而承擔的提供證據責任,或者相對方提出反證后,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鞏固法官對待證事實已經形成的心證,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當原告舉出被告投保的保單復印件時,應當認為原告的此項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如果投保人或保險公司認為該保單有假,則應舉出反證。而當投保人經質證認為保險合同關系存在,但自己的保單遺失時,證明該保險合同關系是否存在的舉證責任便轉移給了保險公司。
二、無法找到第三責任方怎么辦
無法找到第三責任方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險單正本或保險單正本復印件(應核對相符);
2、出險地屬道路,提供管轄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證明。出險地屬非道路,提供管轄派出所的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證明;
3、機動車輛保險出險報案表(第一聯)、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第二聯);
4、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項目清單、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
5、汽車維修業(yè)正式專用發(fā)票;
6、肇事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保險事故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
7、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或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
8、車輛損失照片;
9、賠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