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分為幾級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jīng)常有人監(jiān)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nèi)的活動;
c、明顯職業(yè)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nèi)的活動;
c、職業(yè)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jiān)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xù)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jù)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時的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xiàn)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五日內(nèi)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有財產(chǎn)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yī)療機構或者法醫(y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nèi)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事故的各種痕跡等檢驗活動,由負責事故處理的專職人員和其他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進行。檢驗的情況應制成筆錄,由參加人和證人簽名蓋章?!拌b定”是指公安機關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業(yè)技術問題應用科學方法所作的認定、鑒別和判斷活動。鑒定應作出書面結淪,并由鑒定人簽名,加蓋鑒定機關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