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tǒng)上有“撫養(yǎng)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
“撫養(yǎng)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yǎng)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并沒有需要撫養(yǎng)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guī)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
“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shù)脑瓌t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shù)姆秶?,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死亡賠償金是采取繼承喪失說的觀點,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應當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顯而易見,對未來收入的損失,也只能是對死者本人才存在,對于其近親屬來說,其本人勞動能力并不受影響,因而不存在收入損失的說法。
2、受害人死亡后,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動喪失,因此該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更不應成為其它近親屬的財產內容,只能是受害人的個人財產。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依照受害人的年齡來計算,而不是按照受害人近親屬的年齡計算。從這種計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賠償。
綜上,死亡賠償金應作為受害人個人遺產對待,由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