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及直接操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直接操縱交通設施的業(yè)務人員、直接領導指揮交通運輸活動的領導指揮人員、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還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即無合法手續(xù)或暫時無合法手續(xù)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機動交通工具運輸人員和行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構成本罪。
注意:從事飛機運輸的人員(包括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和從事鐵路運輸的鐵道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的,分別受“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的調整,不受本罪調整。但是非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的受本罪調整。
綜上所述,行人、機動車輛駕駛人、交通設施的業(yè)務人員、直接領導指揮交通運輸活動的領導指揮人員、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非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后將受害人隱匿或遺棄如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這里的“隱藏”或“拋棄”構成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當知道其將被害人“隱藏”或“拋棄”會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后果,并對這種后果持放任或希望的態(tài)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