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參加交通事故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調解的書面申請后,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參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3人。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終止情形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強制調解權被收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賠償調解必須是事故當事人自愿并書面申請,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調解。并且調解必須是在責任認定做出后雙方無異議的前提下才能開始。
如果發(fā)生如下這些情況則調解終止:
一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三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告知事故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