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的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fā)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fā)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注: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怎么計算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