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guī)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程序
1、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y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
2、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基本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