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怎樣請求交警調解
1、交警依照簡易程序處理的,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2、交警依照普通程序處理的(這里的普通程序是相對簡易程序而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p>
二、哪些情形下交警不調解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