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所需材料
無論通何種委托方式,傷者都要提供相關材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實,直接關系到司法鑒定機構是否會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鑒定機構對傷者的傷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傷殘級別。所需材料有: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托書中予以說明)。
二、交通事故傷殘委托鑒定與自行鑒定的區(qū)別
1、在鑒定的啟動方面。委托鑒定的提出或決定,可以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自行鑒定啟動的主體,既包括法院立案前一方訴訟當事人,又包括立案后未經法院委托一方當事人;
2、在鑒定機構的遴選方面。委托鑒定機構由訴訟雙方達成合意在鑒定人名冊上選任鑒定機構。如果訴訟雙方不能達成合意則隨機選擇鑒定機構。自行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由當事人一方選定;
3、在鑒定資料的提供方面。委托鑒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較為規(guī)范并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自行鑒定材料由當事人單方提供且未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
4、在證據力方面。委托鑒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對訴訟內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的,除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民事證據規(guī)定》第27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予準許。自行鑒定一般不具有證據效力,但對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除外,也就是說之前的鑒定一般都會被異議而導致重新鑒定;
5、在鑒定人的地位方面。訴訟內的自行鑒定,其鑒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作用和法院委托鑒定中鑒定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同屬于訴訟中的鑒定人。訴訟外自行鑒定的鑒定人不具有訴訟中的鑒定人身份,其身份為專家證人,其鑒定結論的證據力低于訴訟內自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