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交通事故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chuàng)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xiàn)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chǎn)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
(1)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shù)臉藴室话銇碚f,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該標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作為人民法院確定殘疾輔助器具時的一項指導原則。這項標準要求之一是普通,其要求在殘疾輔助器具的選擇上既要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符合正常市場條件的輔助器具,又防止在器具的選擇上過于奢侈。另一個要求是:適用。適用是適于使用,就是要求能夠起到功能補償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恢復殘疾人的生活工作能力,符合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2)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賠償期限的確定,只是規(guī)定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關涉到使用殘疾輔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對此應當慎重。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期限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技術問題,需要根據(jù)配置機構的意見來確定。
(3)輔助器具費的賠付方式和殘疾賠償金的賠付方式一樣,當事人除了一次性給付以外,還可以選擇定期金支付方式。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的,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jīng)發(fā)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給付。
(4)輔助器具費的繼續(xù)賠付采用一次性賠付方式賠償輔助器具費的,如果受害人存活超過了原先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二、交通事故責任咋認定?
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沒有讓行標志,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含直行,左、右轉彎)發(fā)生事故的,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右向來車是逆向行駛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2、信號燈切換時,后被放行的車輛與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發(fā)生事故的,后被放行的車輛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3、相對方向左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或進入路口直行的機動車與同向進入路口左轉彎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轉彎車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直行車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4、路口右轉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內(nèi)直行的輕便摩托車發(fā)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該類事故發(fā)生在路段上,右轉彎機動車一方可以負事故主要責任);輕便摩托車逆向行駛的,輕便摩托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右轉彎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
5、機動車沿路口中心點左側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左轉彎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6、無信號燈控制t型路口,右轉彎機動車與同向左轉彎非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路口有信號燈為綠燈時,可以調整為右轉彎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左轉彎非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