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強險范圍外如何承擔責任
超過交強險范圍部分,由相關責任人按比例承擔。例如,《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9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tài)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