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車輛暫扣時間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之規(guī)定, 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暫扣事故車輛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因此,暫扣期限與檢驗鑒定期限相同,一般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后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如果想在上述期限外保全肇事車輛,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二、交通事故車輛暫扣應注意什么
1、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鑒定后應當立即歸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準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后,應當當場發(fā)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