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在何時作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需載明與交通事故相關的一些重要信息,具體來說,包括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的證據及成因分析,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引發(fā)事故的意外原因)。這些內容是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檢驗等程序來查清確定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在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時,還應告知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以及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