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如何處理
1、有爭議應當迅速報警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2、可請求交警快速處理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警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于這類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是多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