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責任
(一)評定人權利
1、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y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二)評定人義務
1、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guī)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交通傷殘評定的時間
申請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即醫(yī)療終結后15日以后的申請為無效申請,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