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什么鑒定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xiàn)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3、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yī)療機構或者法醫(y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 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 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y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 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 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二、交通事故鑒定有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其內容主要包括如下:
1、尸體檢驗
尸體檢驗分為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尸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尸體表面?zhèn)鄣睦袡z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尸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jù);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尸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體查清死亡原因。
2、輕重傷鑒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guī)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鑒定:酒后和吸毒后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xiàn)場。
3、成傷機制鑒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jù),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后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鑒定。
4、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托法醫(y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作傷殘評定。
5、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酒后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xiàn)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fā)現(xiàn)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6、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jù)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
7、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qū)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8、車輛定型鑒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9、痕跡鑒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fā)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fā)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10、指紋鑒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鑒定。
11、微量物質鑒定
通過對現(xiàn)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系,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12、物證鑒定
法醫(yī)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提取的人體毛發(fā)、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