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步驟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二、當事人不服傷殘鑒定結論怎么辦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