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傷殘評定人權利和義務?
(一)評定人權利
1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 有權依照醫(y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二)評定人義務
1 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 保守案件秘密;
5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guī)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受害人不服評定結果怎么做?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
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jù)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
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4、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