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起訴需要哪些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證據(jù)材料,主要包括:
1、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jù);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yǎng)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jù)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jù)材料需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shù)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四)如委托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托書。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點怎么確定?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tài),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tài),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shù)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fā)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yè)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損失要根據(jù)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同時建議受害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最好在受傷后一年內起訴。
